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
谢守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王坤
周某
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F8659252-7。
法定代表人肖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守宇(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坤(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负担。
审判长:黄明月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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