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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门市团林铺镇何场砖厂与被告李某某、乔玉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市团林铺镇何场砖厂,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00000144802。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起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乔玉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荆门市团林铺镇何场砖厂与被告李某某、乔玉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市团林铺镇何场砖厂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门市团林铺镇何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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