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299133。
法定代表人:陈圣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静,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57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000795915430L。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董事长。
原告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976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事实及理由:被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四零四厂)自2006年以来与原告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瓷筒买卖关系。被告发来采购单,原告按照订单要求生产并发货,双方按照行业约定3个月账期滚动付款。直至2014年11月26日双方交易完成后,没有再产生新的交易。2016年3月30日原告给被告发出对账单,要求对双方往来账款予以核对,被告未予理会。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核对账目,支付所欠货款,被告仍未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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