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杨才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强强,男,汉族,1992年2月1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强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强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门市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华
书记员:杜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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