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科。被告:骆端。
原告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刘成科、骆端借款及预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骆端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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