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守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掇刀区财政局。
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7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荆门市中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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