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子某某粮食收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罗某雄。被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金华。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子某某粮食收储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罗某雄、袁某某、刘某某及张金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张某某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罗某雄、袁某某、刘某某及张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子某某粮食收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市东宝区子某某粮食收储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罗某雄、袁某某、刘某某及张金华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子某某粮食收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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