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斗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7047500C。
法定代表人:彭湘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1幢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3948491Q。
法定代表人:熊小刚,公司董事长。
原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小瑜
人民陪审员 李银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
书记员: 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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