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
姚春凤
刘某某
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福。
委托代理人:姚春凤。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华
书记员:黄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