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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与被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经营场所:沙市区柳林洲**号。经营者:平先银,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作斌,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种子仓库。法定代表人:程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林,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艾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与被告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计5645元,由原告荆州市环海玻璃钢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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