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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某某
曹某某

原告荆某某,男,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审判长:索远宏

书记员: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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