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
曹某某
原告荆某某,男,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审判长:索远宏
书记员: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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