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岳镇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第九小组
马志敏(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
何某将
殷德红(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鱼岳镇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第九小组(原茶庵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以下简称茶庵社区第九小组。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5号。
诉讼代表人何运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系该小组居民。
诉讼代表人何周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系该小组居民。
诉讼代表人何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系该小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志敏,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殷德红,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茶庵社区第九小组与被告何某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幼萍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茶庵社区第九小组的诉讼代表人何运斌、何周仲、何国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敏,被告何某将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德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3年6月15日签订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签订合同一方是嘉鱼县鱼岳镇茶庵村民委员会,但原告方自己收取了租金,确认了其行为有效,被告也实际租赁了该门面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原、被告一直未续签合同,被告实际租赁该门面至今,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被告继续承租门面10年,租金应按照合同的交易习惯确定,且嘉鱼县物价局所作的嘉价认字(2013)77号价格认证意见书已被大多数租赁户所接受并实际履行,以此作为租金的标准符合大多数人意愿。按照此价格意见书被告从2004年—2013年10年租金为64306元,扣减被告2013年9月17日已缴纳的14000元,仍下欠原告50306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503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合同到期之日及时腾退门面,因原、被告未续签合同,原、被告间为不定期合同,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原告应先主张解除合同,并给被告合理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茶庵社区第九小组门面租金503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9元由被告何某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68060104000332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3年6月15日签订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签订合同一方是嘉鱼县鱼岳镇茶庵村民委员会,但原告方自己收取了租金,确认了其行为有效,被告也实际租赁了该门面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原、被告一直未续签合同,被告实际租赁该门面至今,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被告继续承租门面10年,租金应按照合同的交易习惯确定,且嘉鱼县物价局所作的嘉价认字(2013)77号价格认证意见书已被大多数租赁户所接受并实际履行,以此作为租金的标准符合大多数人意愿。按照此价格意见书被告从2004年—2013年10年租金为64306元,扣减被告2013年9月17日已缴纳的14000元,仍下欠原告50306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503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合同到期之日及时腾退门面,因原、被告未续签合同,原、被告间为不定期合同,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原告应先主张解除合同,并给被告合理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茶庵社区第九小组门面租金503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9元由被告何某将负担。
审判长:高幼萍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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