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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某某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
刘厚绪(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董秀敏(民),职务系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刘厚绪,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村委会临时选举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收到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费,该征地补偿费属于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村委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及“分给谁”。即对于村委会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决定、制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依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法院不应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判。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青县清州镇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收到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费,该征地补偿费属于双庙堤一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村委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及“分给谁”。即对于村委会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的决定、制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依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法院不应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判。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颜
审判员:孙建国
审判员:邵英琪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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