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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靳某、靳某与被告滦平县红某镇大沟村第十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靳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靳某母亲。
原告:靳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靳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红某镇大沟村第十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靳艳鹏,职务:组长。
第三人:常在国,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靳某、靳某诉被告滦平县红某镇大沟村第十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靳某、靳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原告范某某、靳某、靳某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滦平县红某镇大沟村第十七村民小组发包给原告每人4亩土地,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原告靳某、原告靳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于秀芬人民陪审员 李春贤

书记员: 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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