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范志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范志岐
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志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组织机构代码:57283134-4。
负责人赵凯,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范志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岐与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冀E9503/冀EJ503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义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因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依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范志岐车辆损失费76175元、施救费5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岐与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冀E9503/冀EJ503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义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因被告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英大财保河北分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依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范志岐车辆损失费76175元、施救费5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秀霞
审判员:宋春格
审判员:郭世荣

书记员:马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