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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郭建国、郭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建国。
被告郭东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郭建国、郭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伟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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