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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冬冬诉被告徐某、第三人黑龙江省鹤岗市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苗冬冬,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黑龙江省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负责人:樊祥太,男,汉族,个体经营者。

原告苗冬冬诉被告徐某、第三人黑龙江省鹤岗市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被告徐某就本案提出反诉请求,本案决定合并审理。原告苗冬冬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徐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苗冬冬撤回起诉;二、准许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苗冬冬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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