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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某亓诉被告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苑某亓
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苑某亓(别名苑野),上海黑池梦舞蹈学校学生。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亓诉被告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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