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某亓(别名苑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苑新平,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苑某亓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苑新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苑新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供了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薛村矿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滨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认为本案被告王某某、苑新平的住所地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应将本案移送至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苑新平的住所地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被告苑新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本案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燕梅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王 韦
书记员: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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