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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储丽(辽宁沈阳铁西区天合法律服务所)
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爽
李楠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8号2-4-1。
委托代理人储丽,系沈阳市铁西区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严锡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69号5-4-3。
委托代理人李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海城四路14号楼1单元302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沈阳特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储丽,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爽、李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应给付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逾期办证违约条款,合同双方可以选择约定内容,亦可以删除双方不作约定的事项。本案原、被告就逾期办证的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选择了第三项处理条款,即出卖人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条件的买受人及时办理,否则后果自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的由出卖人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证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进行了特殊和明确的约定。同时,被告已经完成初始登记批复的报备义务,并履行了双方约定的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的标准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应给付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逾期办证违约条款,合同双方可以选择约定内容,亦可以删除双方不作约定的事项。本案原、被告就逾期办证的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选择了第三项处理条款,即出卖人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条件的买受人及时办理,否则后果自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的由出卖人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证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进行了特殊和明确的约定。同时,被告已经完成初始登记批复的报备义务,并履行了双方约定的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的标准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雨辉
审判员:张婧蕴
审判员:白玉

书记员: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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