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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利诉被告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国全(曾用名田国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永兴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石金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丰泰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马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亲光,男,信息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利诉被告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利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7.00元,减半收取1,098.50元,由原告苏某利承担。

审判长 辛麟
审判员 杨永龙
审判员 赵丹阳

书记员: 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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