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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秦凯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秦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系被告之胞兄)。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吴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国军、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一个月后,婚生女秦艺宁即由原告抚养至今,且原告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女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第3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秦艺宁随原告苏某某生活,被告秦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秦艺宁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一个月后,婚生女秦艺宁即由原告抚养至今,且原告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女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第3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秦艺宁随原告苏某某生活,被告秦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秦艺宁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吴德军

书记员:吕连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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