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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丽丽

书记员:张悦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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