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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苏晓丽
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女,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代理人苏晓丽,女,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金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朱慧姝

书记员:赵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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