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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
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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