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乱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成年。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乱成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乱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田三强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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