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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荆门圣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军,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圣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萌,镇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荆门圣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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