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
舒汉阳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闯王镇宝石村四组041号。
原告:舒汉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闯王镇宝石村四组0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约44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闯王镇宝石社区0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舒汉阳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舒汉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舒汉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某某、舒汉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舒汉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某某、舒汉阳负担。
审判长:熊刚
审判员:陈绪国
审判员:朱善培
书记员: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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