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录
李彦京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顺平县白某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顺平县白某坨景区接待中心
原告臧某录,男,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李彦京,又名李彦景,男,汉族,原籍顺平县,现住保定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白某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芬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顺平县白某坨景区接待中心。
投资人刘芬芝,系该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录、李彦京诉被告顺平县白某坨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顺平县白某坨景区接待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录、李彦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臧某录、李彦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录、李彦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臧某录、李彦京负担。
审判长:庞淑英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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