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战伟,女,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洪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员工。
现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号。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吴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臧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42元,减半收取计204.21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 雪 审 判 员 孙雪静 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
书记员:肖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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