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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臧某某
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
张彬

原告:臧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定兴县北南蔡乡谭城村462号。
委托代理人: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北沙口乡茫茫口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臧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臧春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臧春生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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