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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臧某某
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臧某某,女,汉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汉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英俊
审判员:鲍红莲
审判员:杨顺才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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