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郑丹、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郑丹现羁押于哈尔滨女子监狱,被告吴某某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郑丹羁押地法院或被告吴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臧某某,由其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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