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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迎某与被告丁记栓、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迎某
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丁记栓
丁浩
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
崔树青

原告胡迎某。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记栓。
委托代理人丁浩。
被告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德奇,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树青,系该村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迎某与被告丁记栓、雄县朱各庄镇胡家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迎某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田志强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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