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福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中,男,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女,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宏
法官助理于杨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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