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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财险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奇。
被告:余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重庆公司)。
负责人:龙保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财险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杜开文 审判员  李艳景 审判员  金雄文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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