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李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为3145元,由原告胡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为3145元,由原告胡某某担负。
审判长:辛弼先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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