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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俄罗斯,护照号64No6099017,无职业,住俄罗斯莫斯科。
翻译:于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秋达俄语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江,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翻译人员魏达林(VITALY)、于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水貂裘皮款95048美元。事实和理由:至2014年11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了120件水貂裘皮,总货款119240美元,运费由被告承担,交货地点为绥芬河市。原告将120件水貂裘皮交付被告,被告验收后当即给付了部分货款,余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承诺于2015年12月21日偿还原告95048美元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水貂裘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120件水貂裘皮交付被告,被告负有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供的欠据1张(欠胡某某货款的)、U盘(在董俊尧雅宝城K907库房的视频资料1份)、对账单复印件1份(总账)、U盘(录音4段、在俄罗斯被告办公室的视频资料1份)、照片1张、欠据3份(欠李慧龙、吴学生、张礼印的货款欠据各1张)可以互相佐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已交付给被告120件水貂裘皮服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48美元。被告辩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认可(对账单四笔欠款里的一笔)李慧龙水貂皮欠款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视频资料及第三人提供被告电话录音等证据相互予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与董俊尧在俄罗斯办公室对账后,已返还部分货物并结清了所欠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貂裘皮款95048美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水貂裘皮款95048美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3元,由被告库某某.伟大里.娜扎罗某某(KURKCHI.VITALY)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淑霞 审判员  陈怡波 审判员  陈国民

书记员: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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