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淑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淑媛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胡淑媛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淑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00元,减半收取计1687.50元,由原告胡淑媛负担。
审判长 刘大为
代理审判员 李坤
代理审判员 李欣
书记员: 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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