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胡某某与邓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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