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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56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长:段勇
审判员:张得桥
审判员:陈立军

书记员: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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