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某某
关春(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男。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胡某某、王某某诉称,2013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投资100万元给被告,被告按照生产进度和产量给原告分红,如果不能达到一定产量和终止合同以及矿井转让则被告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给被告付款100万元。
可是被告生产不长时间就停产,没有给原告分红,2015年初被告与矿主清算并终止了承包合同,与原告的《协议书》无法履行。
经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但被告始终未予返还,因此特来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起诉陈述答辩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则确定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为遵化市,本案应由遵化市法院管辖,并在庭下提交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基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庭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一致认可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均同意该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基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庭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一致认可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均同意该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孙爱龙
审判员:白小诩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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