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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高威(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威,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金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生海、人民陪审员张宜云三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玩扑克牌带彩娱乐并约定上不封顶,双方因赌注赔付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先动手打原告。后来,原、被告双方相互扭打,被告用木椅打伤原告左手,致其伤残十级。被告故意致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被告玩扑克牌带彩娱乐系赌博行为且原告在此过程中有辱骂及扭打行为,所以,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原告的损失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罗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限为伤后30天,误工期限为从受伤之日起至本鉴定前一日为止即96天,因原告只主张误工95天,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且从事农业生产,虽农闲时外出做油漆工,但固定职业为务农,原告主张其职业为油漆工,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按油漆工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95天×(41754÷365)=10925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因此,误工费赔偿标准只能按农村居民计算即26209÷365=72元/天。1、原告的医药费总金额为1293.61元,2、护理费金额为2160元(30天×72元/天);3、误工费金额为6840元(95天×72元/天);4、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5、营养费为450元(30×15元/天);6、鉴定费2700元;7、伤残赔偿金为21698元(10849元×10%×20年);8、被抚养人生活帮助费1519.18元[20-(73-60)]×8681÷4×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原、被告因赌博行为发生纠纷且原告在纠纷过错中具有一定的过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某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帮助费,损失共计36960.79元,由黄某某赔偿胡某某25872.55元,扣除黄某某已经垫付的医药费400元,黄某某实际应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472.55元。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胡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某负担90元,黄某某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玩扑克牌带彩娱乐并约定上不封顶,双方因赌注赔付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先动手打原告。后来,原、被告双方相互扭打,被告用木椅打伤原告左手,致其伤残十级。被告故意致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被告玩扑克牌带彩娱乐系赌博行为且原告在此过程中有辱骂及扭打行为,所以,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原告的损失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罗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限为伤后30天,误工期限为从受伤之日起至本鉴定前一日为止即96天,因原告只主张误工95天,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且从事农业生产,虽农闲时外出做油漆工,但固定职业为务农,原告主张其职业为油漆工,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按油漆工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95天×(41754÷365)=10925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因此,误工费赔偿标准只能按农村居民计算即26209÷365=72元/天。1、原告的医药费总金额为1293.61元,2、护理费金额为2160元(30天×72元/天);3、误工费金额为6840元(95天×72元/天);4、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5、营养费为450元(30×15元/天);6、鉴定费2700元;7、伤残赔偿金为21698元(10849元×10%×20年);8、被抚养人生活帮助费1519.18元[20-(73-60)]×8681÷4×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原、被告因赌博行为发生纠纷且原告在纠纷过错中具有一定的过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某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帮助费,损失共计36960.79元,由黄某某赔偿胡某某25872.55元,扣除黄某某已经垫付的医药费400元,黄某某实际应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472.55元。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胡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某负担90元,黄某某负担210元。

审判长:徐金烽
审判员:徐生海
审判员:江毅

书记员:刘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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