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黄某新黄棉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新黄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新黄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又林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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