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柯,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五里镇季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石明,村主任。
被告:黎高某。
被告:邱某落。
委托代理人:邱建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通城县五里镇季山村村民委员会、黎高某、邱某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张阳先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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