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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志强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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