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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范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聂某某
牟汉伟(河北邢台昌达法律事务所)
姚艳丽(河北邢台昌达法律事务所)
刘某某
范某
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李宗彪(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大石头庄村787号,身份证号xxxx。
原告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大石头庄村787号,身份证号xxxx。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牟汉伟、姚艳丽,邢台市昌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雨点幼儿园登记业主,住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范某(刘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李宗彪,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范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聂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聂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聂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聂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娜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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