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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范某龙、白福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范某龙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白福山

原告胡某某。
被告范某龙。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福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范某龙、白福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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