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书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华区书革旧物摊床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学府社区4组林青2-1702室,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矿勘社区100组,身份证号xxxx。
原告胡书革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书革委托代理人刘英东、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书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3,909.00元;二、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1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各种农机配件(皮带轮、传送带、减速机、瓦合等),为原告出具欠据若干,被告除支付一部分款项后,截至2015年尚欠原告53,909.00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某购买原告方的农机配件,应当向原告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应付货款,被告姜某某负有清偿的义务。被告姜某某关于欠款已经全部清偿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清偿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胡书革货款361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原告胡书革负担378.63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76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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