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舒某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胡某某、舒某清诉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舒某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舒某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兵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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